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有关鉴定条款的解读和苏州市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大会的召开
作者: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发布时间:2020-11-24
为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2020年11月21日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邀请江苏省高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徐洪新处长进行专项培训,我所全体司法鉴定人参加了培训。
此次培训徐处长对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有关鉴定工作的条款进行了解读,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接收鉴定委托审查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疑惑和困难指明了方向,便于机构和鉴定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和受理,提高服务水平,防范执业危险。
培训结束后苏州市司法局对全市司法鉴定人开展了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谢海处长通报了出现问题被处理的鉴定结构和鉴定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引以为戒,严把鉴定质量关,规范执业。最后徐亦文局长要求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鉴定人队伍建设,各机构加强学习,自查自纠,严肃惩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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