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公正保密诚信承诺
1.为委托方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独立、诚实信用、准确满意的鉴定服务;
2.本所管理体系运行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219-2017)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鉴定工作程序,执行相关标准。依法开展鉴定活动,保守秘密,承诺对客户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民事责任;
3.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设备技术标准,确保鉴定质量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4.全体鉴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保证公正科学地对待各项鉴定工作;
5.对鉴定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决不利用委托方的资料从事商业性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6.本所在鉴定活动中处于第三方中立地位,机构和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违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活动。鉴定工作不受来自行政、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预和影响,保持独立性、公正性、诚实性;
7.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不得擅自发布相关的鉴定结果。本所承诺出具的鉴定报告均应有鉴定人、审核和签发的三级签字;
8.当鉴定工作与其他工作发生冲突时,应本着服从鉴定工作的原则,避免给员工造成心理上的压力;
9.鉴定所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识别潜在利益冲突;
10.本所鉴定人员不得在其他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参与有违公正性的商业娱乐活动;
若违反以上声明并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最高管理者:
2019年1月1日



